張榮發基金會於2026年5月14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對4名遺囑執行人提起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已有明確表示,將其身後遺產全數捐贈給基金會作公益用途,並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要求支付10億元新台幣捐贈款項 [1, 2, 3, 4, 5, 6, 7]。
基金會指出死因贈與契約關鍵時間點包括2011年5月、2012年1月31日、2012年2月7日及2012年3月27日,其中以2012年2月7日張榮發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表述遺產將全數捐贈給基金會為最晚時間點。基金會委任律師表示,張榮發以自然人身份贈與,並由時任基金會執行長鍾德美作為受贈代表見證當時表述,認為契約已成立 [1, 4, 5, 6, 7]。
張榮發於2014年12月17日製作密封遺囑,指定其么兒張國煒繼承存款、股票、不動產及總裁職務。最高法院於2024年8月判決該遺囑有效,遺囑亦安排企業盈餘持續支持基金會公益運作 [1, 8, 4, 5, 6, 7]。
張國煒及其母親李玉美參與訴訟,反駁基金會的死因贈與主張,認為2014年遺囑為張榮發最後的法律遺願,具有法律效力,不應被基金會所稱死因贈與契約推翻。李玉美委任律師強調:「遺囑具法律效力且明確,應依遺囑行事。」 [3, 4, 5, 6, 7]
法律界指出,死因贈與是具有契約性質的法律行為,未必一定需要正式書面契約,但須有雙方明確合意。法院審理當中會嚴格審查契約合意的證據以及是否與後來遺囑衝突。若雙方意見不一,法院通常以最後遺囑為準。但這案中死因贈與契約的法律地位是否能被2014年遺囑推翻,成為雙方爭點。正如一名律師所言:「若前面存在的是死因贈與契約,後來遺囑能否單方面推翻,就不是單純比較時間先後。」 [1, 2, 8, 4]
基金會請求法院宣告4名遺囑執行人管理的遺囑專戶支付10億元贈與款,遺囑執行人表示專戶資產包括存款、股票和不動產,基金會的請求將限於該專戶資產之內。雙方均已由律師出庭回應,台北地方法院將於2026年7月2日續審本案 [4, 5, 6, 7]。
張榮發遺產粗估約140億元新台幣,基金會請求支付的10億元為其中一部分,案件備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