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目前尚无专门的加密货币税法,《虚拟资产服务法》尚未施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虚拟资产而非法币 [1]

根据2025年1月财政部向立法院提出的报告,个人从非证券类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交易所得,属于财产交易所得,税务上依两种计算方式征税:若为境内收入,纳入综合所得按5%至40%的累进税率计征;境外收入则须在海外所得申报门槛新台币100万元以上时申报,且如果基本所得额超过750万元,将适用20%的最低税负制 [1, 2, 3]

境内加密货币买卖所得必须计入综合所得且无免税优惠;境外所得因平台或交易地点而定,非以投资人居住地或帐户所在地决定,且境内交易所得以台湾交易所为准并计为境内所得,境外交易所得则计为境外所得 [3]

投资人需保存详尽的交易纪录及成本凭证,否则税务机关可认定成本为零,导致应纳税所得增加。知名税务会计师洪铭鸿提醒:“投资人务必保留完整金流纪录,以便日后申报时举证成本” [1]

加密货币交易中,将虚拟资产兑换成法币,并且资金进入银行账户时,即视为实现收益,无论账户是境内或境外,或使用何种货币 [2, 3]

对于加密货币相互兑换(如用一种币换另一种币或稳定币)是否产生应课税收益,业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必须转换成法币才算实现;另一观点认为资产交换本身即构成销售行为,应纳税 [2, 3]

此外,使用预先充值稳定币的加密货币信用卡进行消费行为,也可能被视为实现收益并课税。洪铭鸿指出:“虽然加密货币信用卡的交易,没有转换成一般的货币进入银行体系里,但已经把其作为交易工具、当作现金付钱了,所得已算实现” [3]

2026年个人虚拟资产税务申报季于5月份启动,财政部自4月底起寄发估算税单,申报截止日因5月31日为周日,顺延至6月1日 [1, 2, 3]

账务处理难度和政策尚存争议,专业人士建议投资人谨慎设定持币结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分明,并详细保存交易纪录,严格合规申报,避免后续税务风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