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姓张的房东自2025年2月起要求女租客王姓搬离其出租房屋,但租客拒绝配合,双方发生法律纠纷。 [1, 2, 3, 4]
王姓租客已在该房屋租住超过25年,期间按时缴纳租金。房东起初以口头通知方式要求她搬出,随后发出挂号信正式催告。 [1, 2, 3, 4]
租客主张自己拥有“优先购买权”,理由是居住超过20年,应优先购买该房产。 [1, 2, 3, 4]但高雄地方法院判定该租赁关系属于无固定期限的普通租赁关系,租客既非共有权人,也非合法优先购买权人,租客无权拒绝搬离。 [1, 2, 3, 4]
法院法官指出,“优先购买权”通常适用于共有权人之间或建物地上权等特殊状况,而不适用于一般出租租赁合同,明确表示:“租客为单纯承租人,按月缴纳租金,无所有权,优先购买权不适用,租客应返还物业。” [1]
市场观察认为,长期租客因年龄和市场因素日后再寻租处较困难,可能促使她延迟搬出甚至上诉。 [2, 3, 4]此外,无固定期限租约让房东难以依法顺利收回物业,建议采用明确期限且经公证的固定期限租约,以保障房东权益及加速执行驱逐程序。 [4]
张姓房东在法庭上表示:“房屋多年来出租给租客,我现在只是想收回房子,但租客拒绝离开。” [1]
法院已判决租客必须按期返还房屋,但她仍可选择上诉。 [1, 2, 3, 4]
案件的最新进展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期限正在临近,租客需在期限内搬离,否则房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