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能源管理法修正案第三读,要求新签订或增容合同容量达到特定门槛的大型用电户,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安装自用发电或储能设备,否则将面临15万至75万新台币的罚款,屡犯者可重复处罚 [1, 2, 3, 4, 5]。
该修正案仅适用于新签订或增加合同容量的用电户,现有合同容量的用电户不受设备安装要求限制 [5]。具体的容量门槛、所需安装设备容量、设备类型、安装方式和期限等细节,将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相关规章细则 [1, 2, 3, 4, 5]。
此外,修正案加重了对未指派合格能源管理人员的大型用电户的罚款,由原本的新台币2万至10万元增加至10万至50万元 [1, 4, 5]。能源供应商则必须配合主管机关,发布按行业及地区区分的去标识化能源销售统计资料,以支持合理的能源管理及政策规划。若供应商未按期或准确公布数据,将被罚款10万至50万元,且屡犯仍将加重处罚 [1, 2, 3, 4, 5]。
本次修正案也将再生能源与热能纳入能源管理范围,涵盖面更广 [4, 5]。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已于8月5日通过该法案初审。此案最早由行政院于5月14日通过,送立法院审议 [4, 5]。台湾能源管理法规随之迈入更严格的执行阶段,相关法规细节及实施标准预计将在随后由主管机关陆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