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统于5月20日颁布娱乐税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影、演唱会和体育比赛从应税娱乐项目中剔除,免征娱乐税 [1, 2, 3]。
修订后,依然征收娱乐税的项目包括舞厅、舞场和高尔夫球场等,且将舞厅、舞场的最高法定税率从100%降至50%,其他明确的应税项目最高税率设为25% [1, 2, 3, 4]。
修法授权地方政府在取得地方议会同意并通知财政部后,可暂停舞厅、球场及其他应税娱乐项目的税收征收,以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刺激地方经济发展。财政部表示,这将有助相关产业繁荣和推动观光增长,带动整体税收增加 [1]。
台北市财政局宣布,自5月22日起,正式实施免征电影、演唱会、艺术表演及各类体育赛事的娱乐税措施。财政局呼吁业者将节省下的税负回馈消费者,并估算该措施每年约影响台北市娱乐税收入3亿元新台币 [5, 6]。
修法还取消小餐馆或旅馆附设卡拉OK设备和游乐设施如过山车的娱乐税,税务范围仅限专门KTV及部分其他娱乐场所 [4]。
财政部将继续公布其他应税娱乐项目的具体细则,指导纳税人及地方政府遵循实施细则,确保修法顺利执行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