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石化公會於2026年8月9日發布聲明,呼籲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條文,反對日前通過逕付二讀的修正草案中對第28條和第30條的修訂,以避免對產業營運、能源供應及投資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1, 2, 3]。

現行空污法第28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使用的燃料及輔助燃料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1, 2, 3]。修正草案增加賦予地方政府禁止或限制燃料使用的權限,石化公會強調,已符合標準的燃料不應遭到隨意限制,否則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增加企業營運風險 [1, 2, 3]。

在第30條方面,現行法規規定許可證展延期限為3年以上、5年以下,修正草案則縮短為2年以上、5年以下 [1, 2, 3]。石化公會指出,縮短有效期將導致企業需頻繁申請,增加行政負擔,反而不利於環境治理效率的提升。

此外,現行法規允許許可證到期後,在審查完成期間內依原許可內容繼續設置及操作,而修正草案新增2個月期限限制,期滿後未取得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石化公會批評,讓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非常不合理,會引發額外營運風險 [1, 2, 3]。

石化公會表示支持改善空氣品質和污染減量,願意配合更嚴格的環保標準和技術升級,但認為法規必須兼顧穩定性與產業需求,以免破壞投資人信心及國際競爭力。公會代表呼籲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污法各項條文,避免對產業營運、能源供應以及投資環境造成衝擊」 [1, 2, 3]。

立法院於今年5月已通過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後續審議結果將影響相關條文最終定案及產業未來的營運規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