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26年6月5日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对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管控 [1, 2, 3, 4]。
指导明确,新设政府投资基金一般不得在县区一级设立,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上级政府审批。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要强化统筹管理,避免重复设立同类基金并推动存量基金整合 [1, 2, 3]。
意见同时强调,政府和国有企业设立的投资基金必须严格执行私募基金监管规定,防止偏离功能,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 5]。对不符合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坚决清理出局,相关监管措施包括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差异化监管和重点管理人现场检查 [6, 7, 8]。
私募基金禁止非法募资、挪用资金、自融资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严禁非法跨境资本流动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9]。公安机关将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严厉打击私募领域严重犯罪,建立跨地区联动侦查机制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制定三年行动计划,联合多部门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强化执行力度 [6]。
此次加强监管的背景之一,是针对科技企业“追觅”被指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工业基金并涉及疑似诈骗,引发地方调查并封禁其创始人社交账号的争议事件 [2]。前智谷趋势研究部负责人王庆峰指出,“追觅快速扩张的模式,正是通过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基金,再通过基金投资到项目中。由是观之,追觅陷入风波之中似乎并非偶然。现在很明确的一个信号是,过去若干年风起云涌的政府投资基金模式,被监管紧急踩下了刹车” [2]。
6月6日,业内专家对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监管和追觅事件暴露的风险进行了公开点评,呼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