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住在某豪宅9樓的夫妻,自2024年4月起被社區管委會列為強制遷離戶,管委會隨後取消夫妻的電梯磁扣權限,禁止他們搭乘電梯,夫妻只能徒步爬樓梯上下9層樓。妻子因此拉傷右腳腳踝韌帶,引發爭議 [1, 2, 3]

夫妻提告指控管委會侵犯其身體權、自由權、人格權、健康權與居住權。法院審理後認為,管委會妨害住戶行使所有權,應恢復夫妻電梯使用權,禁止繼續限制他們使用電梯 [1, 2, 3]

法院判決管委會須各賠償夫妻1萬元新台幣精神慰撫金,但裁定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妻子腳踝韌帶拉傷與爬樓梯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未採納相關傷害主張 [1, 2, 3]

管委會回應表示,當初限制措施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夫妻列為強制遷離戶後實行,並強調在法院訴訟後已恢復夫妻的電梯使用權 [1, 2, 3]

此次判決明確要求管委會不得以未經合法程序的限制方式剝奪住戶基本使用權利,賠償精神損害費用後也標示出管委會措施須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