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灣男子於2024年8月9日與一名越南女子結婚,雙方結識時間短暫,婚後因語言障礙導致溝通困難 [1]。
男子主張妻子每日說話少於一句,且拒絕性生活,認為夫妻間已出現不可調和的隔閡,遂向法院申請離婚 [1, 2]。
但妻子否認拒絕親密關係,表示夫妻與孩子同住一床,並願意參加中文課程以改善溝通,指控丈夫未曾支持或協助她 [1, 2]。
法院查驗雙方說法後認為,男子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妻子拒絕溝通或親密關係,也在訴訟過程中態度被動,未盡舉證責任 [1, 2]。
法官裁定該婚姻尚未達到法律認定的無法維繫程度,駁回男子的離婚請求,但允許男子如有異議可提出上訴 [1, 2]。
雙方對是否存在夫妻共處與溝通意願存在明顯分歧,丈夫堅稱夫妻關係已經破裂,妻子則稱自己願意維持婚姻且被迫分居 [1, 2]。
此次判決反映出雙方因文化與語言差異引發的理解落差。法院主要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作出裁決。
離婚案結果於2026年8月15日正式公布,男子未來可選擇提出上訴或進一步協商解決家庭紛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