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上海通过拼车相识后迅速结婚,婚姻维持3年半,但实际仅同居6个月。丈夫曹某家族一处价值近1000万元(约146万美元)的拆迁补偿房产,在婚后登记99%产权于妻子赵某名下。 [1, 2]
离婚后,赵某请求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产,法院未予支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房产来源为曹某父母的祖宅为由,综合考虑双方贡献、短暂婚姻时长及无子女因素,裁定房产归曹某所有。法院同时判给赵某50万元(约7.3万美元)补偿。 [1, 2]
法院副庭长徐莉表示,“我们合议庭认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只看产权登记比例” [1]。另一位法院官员也指出,夫妻间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通常基于婚姻长期维系的期待,不能机械依据产权登记比例来认定。 [2]
赵某曾在房地产行业工作,具备较丰富的产权知识及风险意识,但未在登记过程中充分告知曹某及其父母。曹某事先说服父母将祖宅过户至自己名下,却不知后续赵某将99%产权登记于自己名下且未告知父母。 [1, 2]
这起案件揭示了房产登记与实际权属、夫妻间财产处理的法律复杂性。法院审理重点考虑产权的来源及双方实际贡献,而非单纯依托登记比例。
目前,双方均已收到法院判决,赵某获赔偿50万元,案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