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第四选区民进党立委林怡锦被台南地方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剥夺公权4年,原因是她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透过虚设助理、虚报助理薪资等手法,挪用公款助理费达新台币14,127,388元 [1, 2, 3]

林怡锦在担任台南县议员、台南市议员以及第10届、第11届立法委员任内,长期以假助理的方式骗取助理费,不但支付虚报薪资,也利用名义上的助理未实际工作。她所挪用的资金部分用于政治服务支出,也用于个人用途,包括赔偿其弟弟的交通事故费用 [1, 2, 4]

庭审过程中,林怡锦认罪并已返还全部挪用款项。她表示「服务处开销很大,光靠薪水无法支应服务处开销,因错误认知,将助理费等其他经费用于公务开销」 [1]。检方也指出被告在侦查期间坦承罪行并全数缴回犯罪所得,恳请法院从轻量刑 [5]

此外,林怡锦的服务处主任黄姓人士被判处2年刑期,并辅以5年缓刑及200小时社区服务,剥夺公权3年 [1, 2, 5]。部分相关助理获得缓起诉或较轻量刑 [1, 3]

消息公布后,民进党发言人表示尊重司法判决,并指出待收到判决书后,会决定是否进行党内处分及其期限 [6]。案件目前尚在上诉程序中,判决尚未定讞 [1, 2]

林怡锦自2020年首度当选立法委员,2024年连任,服务辖区包括永康、新市及新化等台南市区域 [1, 2]。台南地方法院的判决对其政治生涯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