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法案共设7章65条,内容涵盖教育、语言、媒体、互联网、商业活动、宗教和民族治理等领域,强调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2] [3] [4] [5] [6]。
该法明确提出在公共场合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与少数民族语言并重,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此外,法中强调民族地区公民就业创业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否认强迫劳动或强制迁移指控,举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项目为例,称其完全基于自愿和双向选择原则,旨在帮助各族群众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外界关注的争议点做出说明,指出法律的境外追责条款基于主权国家权利,依法遏制各类破坏民族团结的不法行为,不影响正常的文化、学术和经贸交流 [7] [4]。
值得关注的是,该法第63条规定,对境外组织和个人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官方强调这是法律手段,不属于“长臂管辖”,但此条款引发国际争议,台湾、日本及海外部分少数民族团体批评条款定义模糊,恐压制言论自由、学术研究和政治异议,并产生寒蝉效应。有台海观察人士警告条款威胁台湾同胞及侨胞安全与自由,建议相关政府发布风险警示,并引发支持台湾独立的国际友人担忧受到法律压制 [8] [9] [4] [10] [11] [12] [6]。
在社会舆论分歧中,中国官方和学者坚称法律反映习近平民族政策体系的法律固化,强化中央对民族事务的管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官方代表巴音朝鲁称法律具有鲜明政治性、原则性和导向性,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法律工作的基本依据。批评者则认为条文宽泛,执法机构享有高度裁量权,存在选择性执法风险,可能针对批评中国民族政策的声音进行打压,尤其是支持台湾独立的人士可能被牵连 [1] [2] [3] [4] [7] [10] [11] [12] [6]。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成为统一民族政策的重要法律基础,未来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推进相关工作,同时继续回应境外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