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湖北省委书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超良因受贿7.46亿元人民币(约合11.1亿美元)于2026年8月28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期届满后改判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或假释,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2, 3, 4, 5]。
法院审理认定,蒋超良的受贿行为从1995年至2025年间长期存在,涉及他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发展银行、吉林省和湖北省多个职位上的职务滥用 [1, 2, 3, 4, 5]。法院指出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犯罪过程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蒋超良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及孳息已部分追回,实际获利全部追缴,符合从宽处罚条件,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称“可不立即执行” [2]。
蒋超良于2020年2月因新冠疫情期间湖北疫情处置原因被免去省委书记职务,被调任全国人大。2025年2月接受中纪委调查,2025年10月被开除党籍、公职。2026年5月28日在南京中院公开受审,8月28日宣判 [1, 2, 3, 4, 5]。
蒋超良的缓期执行死刑为我国特有刑罚实践,死刑缓期两年期满未再犯新罪,依法改判无期徒刑。判决还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2, 3, 4, 5]。
案件标志着对高级干部贪腐行为的严厉打击。判决后,南京中院将依法移交执行,蒋超良将接受终身监禁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