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於2026年3月13日提名徐錫祥為檢察總長,卻於5月5日遭立法院否決人事案,賴清德隨後指定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職務,引發憲政爭議 [1, 2, 3]。
為規範代理職務的期限與資格,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於5月29日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訂被立法院否決的被提名人不得擔任代理人,且檢察總長代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表示,檢察總長是獨任制且不可或缺,但代理不可無限期,否則將架空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需妥善限制代理期限 [1, 4]。
同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及王鴻薇也提出7個機關組織法修正案,將院長、主委、檢察總長等代理期限統一限制為不得超過6個月,並禁止卸任代理人再代理職務,與民眾黨團版相比期限較寬鬆,顯示各方有代理期限上的分歧 [2, 3]。
涉及司法院長及監察院院長代理的前例亦被提出,民進黨政府曾因司法院長被否決而指定代理人謝銘洋,監察院代理人李鴻鈞亦面臨續任變數。賴清德指派被否決人代理也引發憲政討論和爭議,反映該問題的複雜性 [2, 3]。
除《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外,民眾黨團當日記者會也宣布將提《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拖吊業全面納管、以及加重毒駕刑責的多項法案,均擬逕付二讀程序推動 [1, 4]。其中毒駕刑責修正案由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提出,建議將刑期最高由3年增至5年,毒駕致重傷及致死刑責也同步加重,最高可至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修正案目前已於5月29日立法院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後續審議結果將直接影響檢察總長及其他院長級職務代理的法律依據與實務做法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