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或特定亲属的财产,须计入遗产总额,按受赠人所获股份比例分别缴纳遗产税 [1, 2, 3]。该修正案回应2024年10月28日台湾宪法法院判决(案号113年第11号),当时法院认定现行遗产税法部分条文违宪,因一男子生前大量股票转赠配偶,致另一非婚生子女承担不公平税负,引发法律修正必要 [1, 2, 4]

修法明确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为继承人与受赠人,若无继承人则由遗产管理人限遗产价值缴税。配偶剩余遗产请求权计算亦调整,将两年内赠与视为遗产现有财产,避免透过生前赠与规避遗产税 [1, 5, 6]. 台湾财政部税务司代表表示,修法配合宪法法院判决,保护财产权与税收公平,并简化纳税人及税务机关操作流程 [7].

本次修正案取消遗产税分期缴纳必须超过新台币30万元的限制,方便纳税人使用多样的缴税方式 [1, 2, 8]. 立法委员刘树宾指出,“缴税义务应由受让人承担,应缴之税必须缴,且缴纳方式应合理” [8].

此外,修正案规定继承人多数同意时可动用遗产款缴税,部分税额抵免须全体继承人同意,并增订因财产归属争议,须以法院判决确定后起算申报及复查期限的规定 [2, 6, 9].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于8月17日已完成初审,行政院于7月30日核定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力求落实宪法法院两年前的命令,确保遗产税征收公平合理,避免“大小老婆条款”引发的不公情况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