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民眾黨團於今年4月23日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主張將受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等輕刑處分者納入可參選公職的範圍,該版本未納入藍綠政黨的修法方案,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 [1, 2]。這次修法被外界稱為“高虹安條款”,因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誣告案件二審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僅可易服社會勞動,現行法禁止她未服畢勞役前登記連任,民眾黨的修法意圖為其解除司法障礙,助其續任新竹市長 [2, 3, 1]。
民眾黨內政委員會總召陳清龍堅稱修法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與選舉權,強調修法非特權,並符合目前《政黨法》規定,他指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參政權與選舉權,修法目的在讓輕罪處分者合理參政空間,符合憲法保障,修法有急迫性與正當性」 [1]。
但律師黃帝穎公開批評此修法將民選公職資格降至低於保全、公務員,質疑民眾黨錯亂法治,指出保全法與公務員任用法均禁止未服刑完者擔任職務。他直接表達看法說:「民眾黨修法為高虹安解套誣告罪案的定讞風險,將公職人員錯誤類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法……將公職人員資格修得比保全和公務員還低落,實在『吃相難看』」 [4, 5]。
民間監督團體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亦批評修法是在護航涉及不法的政治人物,損害台灣民主進步,他表示「這是把台灣民主整個往後拉,讓涉及不法的行為都可以繼續參選,非常可恥」 [2]。
截至今日8月15日,院內藍白兩黨勢力合作推動此修法,計劃於本週三讀表決,有立委支持修法以保障輕罪者合理參政權,但反對聲浪強烈,質疑其合理性與合法性,引發朝野激烈辯論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