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于2026年5月14日正式批准能源管理法部分修正案,将再生能源和地热能明确纳入“能源”定义范围内,推动能源管理现代化 [1, 2, 3, 4, 5, 6, 7, 8]

新修订内容要求能源供应商需依电力类型、产业及区域公开匿名的能源销售统计数据,提升能源信息利用效率。能源局副局长陈崇显表示,修法目的是加强公共管理效能和促进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并推动因地制宜的节电计划和策略 [4]

修订案规定,能源使用量较大的用户必须建设自用发电设备及储能设施,以强化能源自给能力,提升电网韧性,减少输配线路损耗。行政院发言人李惠芝指出,修法将增强能源管理透明度与效率,并深化企业节能意识与用电责任,促进企业落实节能规范 [4, 7]

此外,修正案加重处罚违规行为,未依规定公开能源交易数据或报送虚假资料者,每次罚款提高为10万至50万新台币;大型能源用户不设立合格能源经理人,罚款则从原20,000至100,000元调高至100,000至500,000元。主管机关可公开违规者姓名以示警戒 [1, 2, 3, 4, 5, 6, 7, 8]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特定能源产品实行进出口及生产销售许可,并可委由地方政府管理,强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推动深度节能,强化地方政府监督执行能力及能源使用效率[ s1,s2,s3,s4,s5,s6]。

值得关注的是,未经许可私自交易能源产品,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甚至有生命刑及罚款最高达千万新台币的可能,体现当局加强能源法制管理的决心 [4]

本次修正案已于2026年5月14日生效,未来将进一步监督执行,促使企业及用能单位依规实施节能措施和提升能源使用透明度,为台湾能源转型奠定法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