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某國中發生一起疑似性騷擾案件,案發地點在校園內,但事件並不涉及學生。 [1, 2, 3, 4, 5, 6]
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申訴後,學校以公文回覆,內容包含「請台端自重自愛,勿妄加斷言,以失身為高等公務員之尊榮」等語句,對申訴人表達指責和警告。 [1, 2, 3, 4, 5, 6]
屏東縣議員梁育慈於8月2日在議會質詢時公開該份公文內容,批評學校公文用詞荒謬且不適當。她質疑「由學校來發這份公文適當嗎?性騷案一定要依法調查處理,但從這份公文的用字遣詞來看,有很嚴重的行政瑕疵,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都不公平。」 [1, 2, 3, 4, 5, 6]
教育處長陳國祥對事件回應,表示該公文內容不妥。陳國祥指出,「學校應該要超然,也就是要兼顧各方權益,不能預設立場、也不能預判案件成立與否,更不宜用公文做價值評斷,公文的目的是執行公務,絕對不能涉及個人看法評斷。」 [1, 2, 3, 4, 5, 6]
教育處已要求該校展開內部檢討,強調要提升校內相關專業法律知識和程序正義,保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權益。 [1, 2, 3, 4, 5, 6]
全教產工會理事長林蕙蓉評論指出,該公文涉及行政管理疏失和威權思維,可能構成職場霸凌,造成申訴人二次傷害。她表示,「學校有很大的行政管理疏失,再來是內容文字也涉及所謂威權思維,不僅是造成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的二次傷害,也已經涉及疑似職場霸凌的問題。」 [1, 5, 6]
此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及議員質疑,批評學校一方面是申訴案的受理單位,同時又扮演申訴人的上級機關角色,回文方式不當,缺乏中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