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于6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一项国安法附属法例,授权行政长官签发证明书,认定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相关案件将依照国安法和国安条例处理,该附例于6月9日正式刊宪生效 [1, 2, 3, 4, 5]。
该附例依据国安条例第110条制定,明确界定香港法例中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涵盖国安法中未明列但案件事实显示带有国安性质的犯罪 [1, 2, 3, 6, 4]。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第47条及国安条例第115条签发的证明书,将使该案件被视为国安罪行案件,同时若同一案件有替代指控,也一并视为国安罪行 [1, 2, 7, 3, 8, 4, 5]。
行政长官李家超说明,附例的目的是使国安罪行的界定更清晰,减少争议,“附例可让现时法例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界定机制更清晰,旨在减少争拗,证明书发出后会按国安法一般程序处理。附例并没有增加相关适用范围,并没扩充罪行定义、增加罪行、罚则和权力” [7, 3, 4, 5]。他还强调,签发证明书是行政决定,行政长官掌握国安机密情报,“每一次都会审慎行事” [5]。
立法程序采取“先订立,后审议”方式,附例在刊宪当天生效,立法会保安委员会与司法法律事务委员会于6月8日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该附例 [1, 3, 8, 4]。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指出,此次制定附例为程序问题,并非扩大权力,且刊宪时机与2019年反修例风波或7.1回归纪念日无关,“暂不见内部或国际形势有迫切威胁,除非政府很快动用附例,否则只能说政府按照工作时间表立法” [2, 5]。
但该附例引发对司法独立和人权的担忧,批评者认为此举扩大行政干预司法程序,令国家安全监管“泛国安化”,加剧社会和国际关注,包括台湾陆委会发布警告,指该附例增加香港旅行风险 [3, 6, 9, 4, 10]。香港行政会议成员兼资深大律师唐家华指出,理论上适用所有罪行,但如交通罪行难以想象牵涉国安 [5]。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强调,司法系统独立,法院最终决定案件是否真正涉及国安,“过去国安案件有被法庭判政府败诉,也有些牵涉国安案件的被检控人士上诉得直” [2]。
纳入证明书制度的国安案件将适用特殊司法程序,包括较高保释门槛和指定法官审理等措施 [11, 5]。政府称该附例有助完善法律明确性及执法机制而无扩大权力之意 [2,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