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于2026年6月11日通过刑法第80条修正草案,规定儿童性侵案的追诉时效起算年龄自被害人满20岁开始计算,修改前的限制期限不计算被害人未满20岁的时间段 [1, 2, 3, 4, 5, 6, 7, 8, 9]。

法案明确规定,自性侵犯罪发生至被害人20岁生日间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旨在因应性侵害儿童案件的特殊性,包括心理创伤、被害人对法律权利缺乏完全认识以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权力不对等导致的报案延迟问题 [2, 3, 6, 7, 8]。法务部副部长黄谋新表示,性侵害案件存在“不了解、不能、害怕”三大特殊性,有必要给予特别保护,参考多国法律,将追诉权时效起算点定为20岁 [1]。

此修正案获得民进党、国民党与台湾民众党等主要党派的共识与支持 [1, 3, 4, 8, 9]。委员会决定采纳司法院与法务部提出的版本,明确以“20岁”作为时效起点,避免因成年人法定年龄由20岁修订为18岁产生歧义 [2, 6, 7]。

然而,国民党立法委员吴宗宪指出,虽然延长时效有助于受害人提告,现行的证据法则和审判程序尚未配套调整,延迟报案造成的物证流失与记忆变化使定罪难度大,可能导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他呼吁司法院制定专门的审理指引与证据评估标准,以改善迟发性儿童性侵案的司法处理 [1, 3, 5, 9]。

司法院秘书长高锦智则表示,法院除了采信被害人陈述,也会综合日记、朋辈或家长的证词等间接证据进行判决。未来将通过法制影响评估及审理指引,研究性侵案证据认定标准,但仍须维持证据法则的严谨性 [1, 3, 5]。

据统计,台湾每年约有9,000起性侵案件通报,60%涉及未成年人,且80%加害人为被害人认识的人,对6岁以下儿童而言,60%加害者为直系亲属 [8]。立委王曼玉呼吁司法院宪法法庭释宪,使修法能溯及既往,给予过往受害者寻求司法正义的机会 [8]。

修正案目前已进入立法院全院审议程序,后续将依程序进行进一步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