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等法院助理注册官Randeep Singh Koonar于2026年4月10日的庭审中,批评大华银行(UOB)在涉及逾期付款费用的按揭案件中立场前后不一,指其在法庭质询后才反复撤回迟付费用索赔 [1, 2]。
该案起因于大华银行于2023年6月向SGmade Co-Operates公司发放金额为556,200新元的商业物业贷款,贷款期限为312个月 [1, 2]。借款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自2025年9月起发出多次催款信,并于2025年10月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方偿还超过542,500新元的未偿贷款本金 [1, 2]。
随后,大华银行于2025年12月向借款方及占用该物业的人员发出通知,要求一个月内搬离位于Oxley Bizhub, Ubi Road 1的商业物业 [1, 2]。银行以借款人违约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该物业的空置 possession权、偿还本金以及追讨每期逾期款项80新元的滞纳金 [1, 2]。
庭审当天,借款方未出庭也未委托律师代理。法庭要求大华银行提供证据,证明所有诉讼程序及实体要件均符合要求。 [1, 2]助理注册官指出,贷款被提前收回后,因为后续无其他还款分期,银行不能继续按月收取迟付费用。他说:“大华银行应就迟付费用的合法收取采取原则性和一致立场。银行一直主张迟付款项费用却在法庭质疑时撤回,这种做法令人不满。” [2]
大华银行发言人表示,银行接受法院判决,即贷款终止后不应继续收取滞纳金,并在未来将遵循法院指引 [1]。类似情形下,大华银行在2025年两起按揭案件中也曾因法庭质疑而撤回逾期费用要求 [1, 2]。
根据时间线,银行贷款2023年6月发放;2025年9月首度催款,10月收回贷款;12月发出腾房通知;2026年3月正式提起诉讼,4月庭审,5月助理注册官作出书面判决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