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6日,河北承德市一名王姓男子与一位通过网络认识的刘姓女性首次线下见面,当晚在车内发生争议性行为,女方指控遭强奸 [1, 2, 3]。两人2024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均为单身,1月26日晚先后发生拥抱、亲吻及口交行为,女方拒绝去酒店且明确表达不同意发生性交,称遭王男暴力威胁强行发生性交 [1, 2, 3]。
王男辩称性爱系双方自愿,期间因避孕套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也产生肢体冲突 [1, 2, 3]。女方笔录多次改口,最初指控强奸,3月21日王男母亲向刘女赔礼并支付3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及取得刑事谅解书后,刘女先后5次称性关系为自愿,但于7月24日再次翻供,坚称遭强奸不实自愿发生 [1, 2, 3]。刘女称:“我当时也是觉得我谅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了,但现在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 [1]。
法院依据女方明确反对及被告使用暴力、威胁的证据,认定王男强奸成立,于2025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 2, 3]。王男不服判决,于今年5月14日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已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开庭,但尚未宣判 [1, 2, 3]。
王明辩护律师表示:“鉴于被害人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陈述完全相反,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案依据” [1]。刘女也称:“当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时候,我都说了我不想,我不想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去买避孕套的时候,我跟他说买了也没用” [3]。
案件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合意发生性关系,女方证词前后多次反复。二审尚未宣判,将继续审理此案。